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李佳玫)森林防火,警鐘長鳴。春節(jié)期間,有的人會通過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形式來來表達對離世親人和祖先的“思時之敬”。然而,這種傳統(tǒng)的祭祀方式也極易引發(fā)森林火災。
2月6日,通城縣公安局傳來消息,該局馬港派出所近期處理一起因過失引起火災的案件,違法行為人已被行政拘留。
1月29日14時許,通城縣公安局馬港派出所接到轄區(qū)群眾報警,稱馬港鎮(zhèn)毛段村一山上發(fā)生山火。接警后,民警前往進行處置,經過村干部、村民及各部門人員的奮力撲救下,山火得以控制,所幸無人員傷亡。
經查,當日14時許,馬港鎮(zhèn)村民毛某華帶了兩箱禮炮煙花、三束香前去山上上墳祭祖,在燃放禮炮煙花時煙花意外翻轉,導致引燃了旁邊的干草。
“發(fā)生火災后,我第一時間進行了撲救,但因天干物燥,火勢迅速蔓延不受控制,我當時害怕就跑了。”到案后,毛某華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違法行為人毛某華因過失引起火災已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通城警方提醒,祭祖是我國的傳統(tǒng)習俗,但祭祖掃墓應當文明進行,若違規(guī)違法用火而引發(fā)山火,不僅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通城公安將持續(xù)加大巡邏管控力度,依法嚴厲打擊防火(失火)違法犯罪,切實消除森林火情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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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在森林防火期內違反規(guī)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構成犯罪的,以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過失引起森林火災,達到30畝以上,夠立案標準的,應當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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