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1月7日電 記者7日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政協(xié)原常委崔建平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崔建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追繳在案的崔建平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崔建平利用擔任菏澤市委副書記,濰坊市委副書記,濰坊市政協(xié)黨組書記、主席,山東省政協(xié)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用地審批、工作調動、寫字樓出租等事項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42萬余元,其中943萬余元未實際取得。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崔建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崔建平部分受賄系未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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