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wǎng)(湖北日報網(wǎng))訊(通訊員劉樂佳)日前,經(jīng)黃梅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黃梅縣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
“你這槍真不錯,借我玩玩?”2010年前后,被告人徐某某從朋友處借來一支黑色氣槍及三十粒鉛彈,后在蔡山鎮(zhèn)境內(nèi)長江邊上使用該氣槍打靶。打光子彈后,徐某某將該氣槍帶回家中放置。
2022年7月,徐某某多次邀約邱某某到江邊打靶,期間兩人還使用了邱某某的一把銀白色氣槍打靶,后徐某某將邱某某的氣槍拿回家維修保養(yǎng)。2022年9、10月份,徐某某在淘寶網(wǎng)上購買氣槍的槍支配件、零件及戰(zhàn)術(shù)背包等物品,對邱某某的槍支進行維修保養(yǎng)。
2022年11月3日,民警在徐某某家中臥室的床下搜查出涉案的兩把氣槍。經(jīng)鑒定,徐某某持有的兩支氣動長槍均是以壓縮空氣為動力的具有致傷力的槍支。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壓縮空氣為動力的具有致傷力的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遂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我國明令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不可出于好奇、貪玩或者心存僥幸而非法買賣、持有、收藏各種來歷不明的槍支。即使存放槍支的目的不是使用,僅是私藏在家中留念、把玩或觀賞,也是違法犯罪行為。切勿讓興趣愛好成為讓自己身陷囹圄的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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